1. 进口服装标签内容大全
您好!根据《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安全标签内容应包含:1、表示:安全标签用文字、图形符号和编码的组合形式表示化学品所具有的危险性和安全注意事项;2、内容:化学品和其主要有害组分标识;3、名称:用中文和英文分别标明化学品的通用名称。
名称要求醒目清晰,位于标签的正上方;4、分子式:用元素符号和数字表示分子中各原子数,居名称的下方。
若是混合物此项可略;5、化学成分及组成:标出化学品的主要成分和含有的有害组分、含量或浓度;6、编号:标明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和中国危险货物编号,分别用UNNo.和CNNo.表示;7、标志:标志采用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和GB13690规定的符号。
每种化学品最多可选用二个标志。
标志符号居标签右边;8、警示词:根据化学品的危险程度和类别,用“危险”、“警告”、“注意”三个词分别进行危害程度的警示。
当某种化学品具有两种及两种以上的危险性时,用危险性最大的警示词。
警示词位于化学品名称的下方,要求醒目、清晰;9、危险性概述:简要概述化学品燃烧爆炸危险特性、健康危害和环境危害。
居警示词下方;10、安全措施:表述化学品在处置、搬运、储存和使用作业中所必须注意的事项和发生意外时简单有效的救护措施等,要求内容简明扼要、重点突出;11、灭火:化学品为易(可)燃或助燃物质,应提示有效的灭火剂和禁用的灭火剂以及灭火注意事项;12、批号:注明生产日期及生产班次。
生产日期用××××年××月××日表示,班次用××表示;13、向生产销售企业索取安全技术说明书;14、企业名称、地址、邮编、电话;15、咨询电话;16、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应急咨询电话和国家化学事故应急咨询电话。
如有其他疑问,欢迎继续在浙江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2. 进口服装标签内容大全集
根据我国《预包装食品标签和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的有关规定,进口食品必须贴中文标签才能上架,同时必须随商品携带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检验合格证书。
进口食品标签必须体现的信息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配料的定量标示、净含量和规格、日期标示、贮存条件、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辐照处理过的食品应在食品名称附近标示“辐照食品”,对使用辐照处理过的原料,应在配料表中标明;对转基因食品的标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另外,按照要求,食品标签的中外文需一一对应。
3. 进口服装标签内容大全图
1、如果是进口产品,产品包装上一定要有中文标注的工厂名称、工厂地址、产品中文商标名、那些包装制造粗糙、汉语拼音打印模糊、无生产厂名、生产地址,只有代理销售商的地址或电话号码,很可能是假冒伪劣产品。
2、从欧洲进口的地板,产品介绍说明书和外包装盒都必须有各种标志,如欧洲强化木地板生产协会标志,欧洲最高环保标准蓝天使认证标志,德国强化木地板最高质量认证标志等等,关税单,海关单EPLF成员证书,质量证书,原产地证明。
4. 进口服装标签的要求
1.看包装:一定有中文标识
中国国家质检总局规定,进口食品的标签必须为正式的中文标签,并用中文将几乎所有规定范围内的营养成分参数一一罗列。正规渠道的“原装进口”奶粉的外包装一定带有中文标识,以为是原装进口一定是纯洋文包装,是一种误解。
国家质检总局公告规定,自2014年4月1日起,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中文标签,必须在入境前已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在境内加贴。
2.看条形码:标示注册地
婴幼儿奶粉中,条码前缀中的国家代表的仅是品牌注册地,具体产地还要看其他标识。
3.看标签:官方信息
正规“原装进口”奶粉的标签信息中会有品牌商、原产地、生产商、进口商、代理商等信息,看清原产地
4.看“QS”标识:辨别“分装”
国内制造的奶粉和进口原来国内分装奶粉,都在中国国内生产,因此都带有国家要求的QS
(Quality Safe,即:质量安全)蓝色标志,而原装进口的奶粉没有。
5.看卫生证书:精准判断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预包装食品会严格把关,预包装食品进口必须向入境口岸所在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递交原产地证书、合同、装箱单、提单、标签相关资料和相关批准文件等。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对合格的产品出具卫生证书后方能销售、使用。
5. 品牌服装标签图片
有三条鱼标志的服装品牌是subcrew的时尚服装品牌。Subcrew在2013年推出春夏Fishing Club新品。
名如其名,整个系列的图案创作是以鱼苗和鱼钩组成,单品有短Tee、衬衫、棒球帽、渔夫帽等。短TEE把鱼钩鱼苗组成三条鱼印制身上,十分有趣。衬衫则用上别具风味的民族图案,少不了的渔夫帽也用上鱼钩鱼苗LOGO。
6. 服装的标签
是的,所有的衣服都要有耐久性标签,大多是侧唛,也可以缝在别的地方,如果有的衣服不方便缝侧唛的话,也有的是直接印在后领里,特别是运动装。这个标签的内容要包含服装的号型和规格,也就是多大码、纤维成分和含量、使用说明和符号,也就是洗涤标识。具体你可以参考GB5296.4-2012至于服装的执行标准,一般是印在服装吊牌上的。
7. 进口服装标志图片大全
通常商品条形码为:
1、“349”开头的是在法国生产;
2、“690-695”字开头的是在中国内陆生产;
3、“471”开头的是在台湾生产;
4、“489”开头的是在香港生产;
5、“958”开头的是在澳门生产;
6、“480”开头的是在菲律宾生产;
7、“890”开头的是在印尼生产。 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我国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建立我国的商品标识系统。 零售商品是指在零售端通过POS扫描结算的商品。其条码标识由全球贸易项目代码(GTIN)及其对应的条码符号组成。零售商品的条码标识主要采用EAN/UPC条码。一听啤酒、一瓶洗发水和一瓶护发素的组合包装都可以作为一项零售商品卖给最终消费者。
8. 服装商品标签
为了使服装商品条码在满足超市结算需要的同时,又能满足企业内部产品信息管理的需要,服装企业在编制商品标识代码时应当遵守唯一性的原则,给具体的每一款服装产品都赋予一个全球唯一的编码,一般采用无含义编码原则。
表1 商品条码13位代码结构
结构种类 厂商识别代码 商品项目代码 检验码
结构一 X13X12X11X10X9X8X7 X6X5X4X3X2 X1
结构二 X13X12X11X10X9X8X7X6 X5X4X3X2 X1
结构三 X13X12X11X10X9X8X7X6X5 X4X3X2
结构四 X13X12X11X10X9X8X7X6X5X4 X3X2 X1
9. 进口服装标签内容大全图片
衣服尺寸字母S、M、L等均表示的是号型。
S表示的是小码M表示中码,L表示大码,XL表示加大码,XXL表示加加大码,以次类推每个号型会有个一个相对应的尺寸。
衣服的大小号码是S(small小号),M(middle中号),L(large大号)三个.以M号为中心,可以向左右两边推.这样就变成了5 个号:XS(特小号),S(小号),M(中号),L(大号),XL(特大号)。
常见服装有两种型号标法:一是S(小)、M(中)、L(大)、XL(加大);二是身高加胸围的形式,比如160/80A、165/85A、170/85A等。
女装上衣S号(小号)的号型是155/80A;M号(中号)为160/84A;L号(大号)为165/88A。
“号”是指服装的长短,“型”是指服装的肥瘦。如165/88A,斜线前后的数字表示人体高度和人的胸围或腰围,斜线后面的字母表示人的体形特征。
Y型指胸大腰细的体型,A型表示一般体型,B型表示微胖体型,C型表示胖体型,区别体型的方法是看胸围减去腰围的数值而定。
1、Y型(22—17):瘦型、胸围与腰围的差数为22—21厘米。
2、A型(16—12):标准型、胸围与腰围的差数为16—12厘米。
3、B型(11—7):微胖型、胸围与腰围的差数为11—7厘米。
4、C型(6—2): 胖型、胸围与腰围的差数为6—2厘米。
10. 进口货物标签
可以参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44号)。
第二章 食品进口
第七条 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对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需要进行回顾性审查。
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国内外疫情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风险分析结果,结合前款规定的评估和审查结果,确定相应的检验检疫要求。
第八条 进口食品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检验检疫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实施检验。
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进口商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九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制度,注册工作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申请备案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按照备案要求提供企业备案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注册和备案名单应当在总局网站公布。
第十条 进口食品需要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手续的,应当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方可进口。
第十一条 对进口可能存在动植物疫情疫病或者有毒有害物质的高风险食品实行指定口岸入境。指定口岸条件及名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并公布。
第十二条 进口食品的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持下列材料向海关报关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一)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
(二)相关批准文件;
(三)法律法规、双边协定、议定书以及其他规定要求提交的输出国家(地区)官方检疫(卫生)证书;
(四)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提供进口食品标签样张和翻译件;
(五)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应当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许可证明文件;
(六)进口食品应当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报检时,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所进口的食品按照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总值、生产日期(批号)及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逐一申报。
第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报检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受理报检。
第十四条 进口食品的包装和运输工具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第十五条 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标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以及与质量有关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检验,包括格式版面检验和标签标注内容的符合性检测。
进口食品标签、说明书中强调获奖、获证、产区及其他内容的,或者强调含有特殊成分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进口食品在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之前,应当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监管场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第十八条 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合格证明,准予销售、使用。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合格证明应当逐一列明货物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批号),没有品牌、规格的,应当标明“无”。
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进口商办理退运手续。其它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第十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实施备案管理。进口商应当事先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制准确完备的进口商备案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的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三)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四)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五)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
(六)2年内曾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食品品种、数量);
(七)自理报检的,应当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检验检疫机构核实企业提供的信息后,准予备案。
第二十条 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进口食品的卫生证书编号、品名、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本辖区内进口商的进口和销售记录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食品安全实行风险监测制度,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进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进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对进口食品进行风险监测,上报结果。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进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调整对相关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措施。
第二十二条 进口食品原料全部用于加工后复出口的,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出口食品目的国(地区)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贸易合同要求进行检验。
第二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进口食品时,可以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和出口商、国内进口商、报检人、代理人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对有违法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的,可以将其列入违法企业名单并对外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