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中计征限额规定有哪些)

服装城资讯网 2022-12-17 11:07 编辑:寇翰 149阅读

1.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中计征限额规定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三十六条 进出口货物关税,以从价计征、从量计征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征收。 从价计征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从量计征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货物数量×单位税额 第三十七条 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纳税义务人未按期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海关可以对纳税义务人欠缴税款的情况予以公告。海关征收关税、滞纳金等,应当制发缴款凭证,缴款凭证格式由海关总署规定。 针对个人海淘政策: 将单次交易限值由行邮税政策中的1000元(港澳台地区为800元)提高至2000元,同时将设置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20000元。 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将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2.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

跨境电商的财税政策解析,跨境电商的新规定针对的是保税进口以及直邮进口,之前有人误解只有保税进口模式采用了新税收政策,直邮进口使用的是行邮税政策,实际上不是这样,该政策使用两种模式,并未却别对待;

新税率在一定程度上,和一般贸易税率相近,在对比之前的跨境电商行邮税:

1、对于绝大多数商品,包括100元以内的化妆品,此前可以享受50元免征额的商品,新税率政策后都得征税了,成本是提高了,增幅至少为11.9%。例如,一罐200元奶粉,之前50元免征税额,现在按新税率,要缴纳200*11.9%=23.8元;

2、对于100元以上的化妆品,例如500元/支,按照之前的行邮税,税率为50%,应纳税额250元;如今按照新税率,在增值税17%及消费税30%的基础上打七折,应纳税额为500*(17%+30%)*70%=164.5元。这种情况下,新税率很显然要优于之前的行邮税。

3、在对比奢侈品,若是商品价值高于2000元,在税率方面则跟一般贸易一样,并且完税价格更高。也就是说这个政策对奢侈品电商极为不利。例如高档手表,此前可以享受30%行邮税,现在则是“关税+增值税+消费税”,且以零售价为完税价格。

3.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

意见》提出了五个方面的支持措施。

一是优化海关监管措施,进一步完善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管理模式,优化跨境电子商务海关进出口通关作业流程。二是完善检验检疫监管政策措施,对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商品实施集中申报、查验和放行,对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及商品实施备案管理制度。三是明确规范进出口税收政策,继续落实现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按照有利于拉动国内消费、公平竞争、促进发展和加强进口税收管理的原则,制订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四是完善电子商务支付结算管理,稳妥推进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鼓励境内银行、支付机构依法合规开展跨境电子支付业务。五是提供财政金融支持,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走出去重点项目给予必要资金支持,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适合的信用保险服务。向跨境电子商务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提供有效的融资、保险支持。

4. 跨境电商出口税收征收标准及税率

  自2016年4月8日起,我国将实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企业对消费者,即B2C)进口税收政策,并同步调整行邮税政策。   政策将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将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为满足日常征管操作需要,有关部门将制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并另行公布。   现行监管条件,暂时将能够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纳入政策实施范围。不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个人物品以及无法提供有关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仍将按现行规定执行。

5.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征税规定

一是积极参与数字贸易规则谈判。积极参加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电子商务议题谈判,加强与欧美等发达经济体开展数字贸易规则对话,明确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不断加强议题的引导能力,扩大与“一带一路”国家数字贸易合作,积极探索反映发展中国家利益和诉求的规则体系。在完善跨境电商物流与支付体系、推动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等方面,形成机制性研究与磋商安排,逐步构建区域性数字贸易规则框架。积极探索构建跨境电商全口径统计、税收、贸易便利化及消费者保护等一系列制度,逐步形成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标准体系,争取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制定的主动权。

二是建立健全数字贸易的国内规则。建议尽快制定与数字贸易规则相对应的国内数据保护规则,形成以一般规则和行业规则、行业自律相结合的体系和运作机制。建立与跨境交付相对应的国内监管制度,以及与数字贸易相关的投资管理制度。配套制度应包括个人数据使用规则、互联网访问与使用规则、电子交易的认证以及跨境数字传输等相关的国内规则。逐步建立数据管理、电子交易等各个细分领域的国内规则。可以在条件成熟的自贸试验区率先开放数字领域,摸索一套国内监管制度和监管体系,并逐步运用于高水平自贸区协定谈判中。

三是加快数字贸易相关立法。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中国数字贸易领域的立法相对比较滞后。构建数字贸易规则体系,应加快数字贸易相关立法。通过相关立法,明确数字贸易界限,对跨境数据流动立法作出明确规定,增加数据使用与审查的透明度,减少阻碍数字贸易发展的国内外障碍。加快推动个人信息保护等法律法规制定,对个人隐私敏感数据的使用作出明确规定。健全知识产权立法,严厉打击各种网络侵权假冒行为,增强全社会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制定跨境数据流动标准格式合同管理、安全协议限制和跨境数据流动风险评估机制等配套监管手段。

四是深化数字贸易相关体制机制改革。依托现有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等,开展国家数字贸易综合试点,积极探索中国特色的数字经济规则和标准。探索建立以客观、透明、安全、去中心化和共识机制为主要特征的数字贸易征信体系。探索促进数字证书和电子签名的国际跨境互认,保护跨境数字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消费者权益及隐私。探索设立国际离岸数据中心,设立物理隔离的数字特殊监管区域,在区域内开展各项先行先试的改革政策。

五是扩大数字贸易对外开放。加快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以负面清单加准入前国民待遇的外资市场准入和监管措施,为进一步推进数字领域开放工作做好顶层设计。在自贸试验区自由贸易账户监管体系下,完善新金融监管制度和技术体系,建立数字支付监管制度体系,适时开放数字支付服务,为积极探索数字贸易监管体系积累经验。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数字贸易合作和经验交流,通过跨境电商平台更好地为沿线国家企业提供服务,带动各国数字贸易发展,提升我国数字贸易影响力和竞争力。

6.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消费税

海淘税收新政规定交易限额。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在限值以内,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如果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没有在跨境电商平台上售卖的商品,以及没有和海关联网的网站仍按现有政策执行,也就是征收行邮税,并保留50元免征额度。不过,按最新行邮税政策,原先四档税率变为三档,税率提升幅度较大。

7. 根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

海关总署关于六种跨境电商常使用的贸易条规(194号文):

(1)这是海关总署落实国务院关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决议的落地文件,取代此前的26号文。这个文件涉及通关管理、税收征管、物流监控、退货管理、检疫查验等多项内容。

(2)在企业管理方面,继续要求各参与方进行海关注册登记,并纳入海关信用管理。

(3)在通关管理方面,明确1210及直购进口按照个人物品模式进行监管,1239模式则执行“正面清单(2018年版)”的备注要求(即按照一般贸易进口模式)。另外,在没有经过主管部门认证的情况下,订购人和支付人必须一致。至于收货人,则没有做具体要求。

(4)在税收征管方面,再次强调了订购人是纳税主体,海关注册登记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或申报企业则作为税款的代收代缴义务人。注意,如果出现税收问题,代收代缴义务人需要承担补税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目前,行业还存在低报等现象,这种涉嫌逃税的危险行为,各地服务商承担首要责任。

(5)在物流管理方面,允许保税区区内调拨流转及不同1210保税区之间的调拨流转。实际上,区内流转现在已经非常成熟,而不同1210保税区之间的流转依旧存在不少操作层面的问题。至于1210保税区和1239保税区之间,是不允许商品调拨流转的。

(6)在退货管理方面,只要商品不影响二次销售,都可以退回保税区。此前的退货操作,在实操层面碰到层层阻碍,没有大范围推广。现在对退货管理较以前稍微松些,估计很多地方会出具可实操的方案。

(7)其他方面,194号文强调了对虚假三单信息、二次销售、身份信息泄露的查处力度。其中,利用他人身份证信息刷单的,海关按走私处理,并叠加其他法律条款处理。

8. 下列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

  2010年:《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规范》;  2011年:《关于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2012年:《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务部关于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对外贸易的若干意见》;  2013年:《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务部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应用的实施意见》、《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